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黔人通〔2006〕9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的通知》(黔人通〔2009〕204号)、《关于组织实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0〕4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安顺市2010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及计划安排
(一)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的主要对象为安顺籍、尚未就业的省内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目前仍未就业的2009届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也可参加就业见习。
(二)计划安排。2010年安顺市直统筹70名,各县(区)计划任务数如下:西秀区20名、平坝县20名、普定县15名、镇宁自治县35名、关岭自治县15名、紫云自治县10名、经济技术开发区10名、黄果树管委会5名。各县(区)可根据今年工作实际,按照全省统筹见习岗位,属地保障原则适量增加见习计划数。
二、保障政策
见习期为六个月至一年,见习期间学生生活补助为每月700元以上,其中同级财政补助300元,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财政补助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引导办”按到该单位见习的人数和见习时间,于见习期结束后向见习单位一次性划拨。学生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三、时间安排及派遣程序
各县(区)工作时间由各县(区)引导办自行安排,市直事业单位见习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报名时间:9月9日至12日
(二)现场报名地点:安顺市人才市场
(三)审核推荐:9月30日前,市级见习计划由市“引导办”对报名者进行审核推荐,确定对进入体检的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单。
审核推荐按一下标准优先推荐:
1、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
2、专业对口优先;
3、属地优先。
(四)体检
各县(区)“引导办”组织见习计划入选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由学生自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凭有关证明减免体检费。体检标准比照先行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五)派遣
10月上旬,由市“引导办”对市级、各县(区)“引导办”对县级见习计划体检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复审,确定人选并开具报到证,派遣至见习接受单位。
四、后续管理
(一)见习生的接受。
入选学生本人持“引导办”开具的见习报到证、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体检表等资料,于开具报到证后7日内到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报到,并根据其安排到见习单位报到。见习报到后,接收单位要及时与学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附件3),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引导办”备案。
(二)保险办理。
见习生的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市、县(区)保险办理事宜由各地依据标准自行决定。
(三)见习生的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用人制度加强对见习生的日常管理,积极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加强对见习生的安全、健康管理,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就业见习期满,见习单位要积极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以录用或招考、临聘等方式将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符合岗位技能需要的学生留下来。
(四)见习期满相关事宜。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无故辞退见习生,自愿申请退出的,由见习单位出具意见,并报“引导办”备案。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据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填写《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学生本人、见习单位、同级“引导办”各执一份),并报“引导办”审核后,发放《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书》,作为今后推荐见习人员就业,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顾涛 柴 毅 唐 健
联系电话:3526374(传真)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